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陈建葵,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3********,汉族,大学文化,2008年10月至2012年7月任启东市**镇**办公室主任、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任启东市**镇**办公室主任、2013年7月至案发期间任启东市**镇**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住江苏省启东市**镇**路**号**号楼**室,住启东市**镇**花园**号楼**室。被告人陈建葵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启东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留置。2020年6月22日,本院以被告人陈建葵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本院以被告人陈建葵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葵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2011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陈建葵在担任启东市**镇**办公室主任期间,伙同启东市**镇**办公室会计郁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利用二人分别负责审批**镇教育公用经费支出、结报等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事项、虚增支出金额等方式,先后连续不断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87981.4 元(以下币种相同)占为己有,并基本予以平分。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4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或虚增镇级教学会计伙食培训招待、培训餐费、购买好课评比教师奖品、看望慰问退休教师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523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2011年5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增镇庆七一合唱比赛用餐等支出,套取公款100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3.2011年6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或虚增购图书、购镇小学青年教师好课评比选拔赛纪念品、餐费、培训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4112.4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2011年7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或虚增办公费用、购买教研活动纪念品、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716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2011年8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有关部门外出招待支出,套取公款2138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6.2011年9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或虚增购买图书、电话机及纸品、镇级教研活动招待、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4045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7.2011年11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酒招待有关人士支出,套取公款290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8.2011年12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或虚增购买教师用笔记本、购买优秀班会课评比活动纪念品、招待镇政府有关人员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660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9.2012年1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餐费支出1803元,虚列电脑耗材费支出17800元,共计套取公款19603元,由二人占为己有,其中套取的17800元由二人用于购买私人相机各一台。
10.2012年2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或虚增餐费、培训费、年终慰问、购买电脑、购买教研活动教师奖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018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11.2012年3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印刷教师档案、购买好课评比纪念品、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5834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12.2012年4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新港小学餐费、镇教研工作会议招待上级领导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081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13.2012年5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教研活动费用、工会费、福利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956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14.2012年6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书、实验小学送教下乡活动购买纪念品、培训费、购买夏令用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1710.5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15.2012年7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或虚增招待上级来人餐费、招待费用、**中学搬运人员午餐费、购买电脑耗材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46080元。2012年9月,郁某某通过虚列未实际支付的车棚改造维修费支出5000元。上述共计套取公款5108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其中2012年7月通过虚增电脑耗材支出套取的7790元由二人用于购买私人iPad各一台。
16.2013年9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立式饮水机、水泥场地维修、购买镇教研活动纪念品、教师节慰问离退休老同志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020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17.2013年10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校长会议招待、教师节慰问一线教师和退教协人员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410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18.2013年11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上级来人招待费支出,套取公款308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19.2013年12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办公室用纯水、购买绿化植物、继述中学门房做防盗门窗、教研活动购买纪念品、教研活动招待、重阳节慰问生病教师、培训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34809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0.2014年1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维修费、购买教研活动纪念品、购买米油慰问贫困学生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0425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1.2014年3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荣誉证书、鸡毛掸、复写纸、会议室装窗帘、全镇教研活动培训、购买米油年终慰问离退休同志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079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2.2014年4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教管办维修电线、餐费、购买羽毛球赛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591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3.2014年5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幸福树、教研活动购买洗发精洗衣液、老干部支部活动费、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562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4.2014年6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或虚增2014年春节代课教师代课金、会议用矿泉水、镇学科竞赛购买洗发精、教研活动工作餐费、电脑耗材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573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5.2014年8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小学镇教研活动用餐、购买镇好课评比纪念品、购买培训会议用绿茶、初中毕业班工作用餐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0102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6.2014年9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活动奖品购饮水器、购买教师节座谈会纪念品、优秀教师纪念品、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675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7.2014年10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骨干教师示范课活动纪念品、慰问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498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8.2014年11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绿化整治和购买冬青树、镇教研活动用餐餐费、购买内审人员年会评比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 4242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9.2014年12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笔记本、运动服装、电热水壶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0505元,由二人占为己有,其中通过虚列购买比赛服套取的4275元用于二人购买冲锋衣各一套。
30.2015年1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书籍《中小学管理评价》、《最新学校管理内部制度及成功教育活动指导全书》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997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31.2015年3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饮水机、青年教师评比活动纪念品、A3纸、年终慰问困难学生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711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32.2015年4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班主任评比奖品、乒乓球工会活动镇选拔赛奖品、档案盒、档案袋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582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33.2015年5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印刷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合同、购买初中好课评比纪念品、体育运动会购买遮阳帽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3950元。
34.2015年6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电热水壶、**幼儿园创建省优质幼儿园教师纪念品、复印机鼓、显示器支出、消防器材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5845元。
35.2015年7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增代课教师代课工资支出,套取公款6000元。
36.2015年9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办公室用时钟、计算器、报架、毛毯、小学班主任基本功比赛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5290元。
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二人共计套取公款41085元用于支付陈建葵夫妇、郁某某夫妇去西藏旅游的相关费用。
37.2015年10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教管办搬迁至幼儿园做防盗窗、购买退教协艺术节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6655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38.2015年11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教管办围墙做宣传图、成教中心搬办公室整理费、教管办搬办公室整理费支出、购买**镇优秀班会课比赛评委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372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39.2015年12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办公用笺、教管办厨房间改造维修费、教研室由原幼儿园仓库改装水电安装和材料人工、**小学教研活动用餐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162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0.2016年1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镇小学硬笔书法比赛购买钢笔、购买词典、餐费、体育教师服装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0249.9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1.2016年3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水果看望生病教师、购买油、米慰问老教师、购买电热水壶、年终慰问贫困生、教研活动用餐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601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2.2016年4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制作退休教师协会、关工委制度牌、举办**镇第二届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购买奖品、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5442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3.2016年5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拆除原税务局车棚、购买小学班主任基本功比赛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3795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4.2016年6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电热水壶、“两学一做”学习用书、乒乓球赛服装、**镇高效课堂研讨活动奖品、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4204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5.2016年9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两学一做”读书奖励笔记本、保温瓶、档案袋、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653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6.2016年11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U盘、自动号码机、耳麦、水壶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92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7.2016年12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灯具、档案袋、排球赛纪念品茶杯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70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8.2017年1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购买电热器、办公桌手写垫、体育教师服装费、报刊征订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6865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9.2017年3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16K纸、硒鼓、更换马桶、贫困学生春节慰问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415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0.2017年4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书籍《中国教育年鉴》、南通青年教师选拔赛参赛评委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10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1.2017年5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优课评比活动纪念品、运动会用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59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2.2017年6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幸福树、铁树、乒乓球拍、制度牌、计算器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27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3.2017年11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办公用纸、裁纸刀、工作餐、重阳节慰问生病老同志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6125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4.2017年12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报刊费、购买十九大学习笔记本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646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5.2018年3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笔记本、三八节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124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6.2018年4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购买书籍《最新基层党课十二讲》、老教师艺术节纪念品、羽毛球赛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336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7.2018年10月,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合谋通过虚列庆祝教师节全镇教师演讲比赛、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897.6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被告人陈建葵的聘用合同书、启东市教育局任免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岗位考核登记表、启东市**镇**办公室记账凭证及附件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张某甲、袁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建葵及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4.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鉴定书等。
二、受贿
2009年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建葵利用其担任启东市**镇**办公室主任,负责乡镇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协调各类教育、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和指导、协助做好学校财务管理和教师人事调配工作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钱、卡价值合计98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建葵先后4次收受**镇**校校长丁某某为感谢陈建葵对丁某某工作上的关照及对丁妻顾硕经营的**幼儿园的关照所送钱款合计6000元,分述如下:
1.2009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某某所送1000元;
2.2010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某某所送1000元;
3.2011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某某所送1000元;
4.2012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某某所送3000元。
(二)2011年年底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其办公室收受**中学校长朱某某为感谢陈建葵对朱某某工作上的关照及对朱妻俞某某经营的**幼儿园的关照所送3000元;
(三)2014年上半年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其办公室收受教师施某甲委托袁某乙为感谢陈建葵在施某甲工作调动上给予关照所送5000元。
(四)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建葵先后5次收受张某乙为感谢陈建葵将辖区内的**小学闲置食堂无偿提供给张某乙作为绣花生产车间使用所送钱款合计23000元,分述如下:
1.2015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启东市**镇**花园其家楼下收受张某乙所送3000元;
2.2016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启东市**镇**花园其家楼下收受张某乙所送5000元;
3.2017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启东市**镇**花园其家楼下收受张某乙所送5000元;
4.2018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启东市**镇**花园其家楼下收受张某乙所送5000元;
5.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陈建葵收受张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所送5000元。
(五)2016年上半年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启东市**镇**花园其家中收受钱某某请托陈建葵帮助钱妻张某丙借调工作单位所送20000元。
(六)2017年9月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启东市**镇**花园其家中收受施某乙为感谢陈建葵推荐施某乙担任**小学校长所送10000元。
(七)2018年9月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其办公室收受**中学原副校长顾某某为感谢陈建葵对顾某某工作上的关照所送5000元。
(八)2018年年底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启东市**镇**花园其家中收受教师张某丁为感谢陈建葵帮助张某丁调动工作岗位所送2000元。
(九)2019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启东市**镇**花园其家中收受徐某某为感谢陈建葵推荐徐某某担任**幼儿园业务园长所送6000元。
(十)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建葵先后2次收受**镇**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为感谢陈建葵在安全检查、业务管理等方面给予**幼儿园的关照所送钱款合计150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启东市**镇**花园其家中收受曹某某所送10000元;
2.2020年3月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启东市**镇老宅收受曹某某5000元。
(十一)2019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陈建葵在启东市**镇**花园其家中收受教师陆某某为感谢陈建葵帮助陆某某调动工作岗位所送价值3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卡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启东市教育局文件、干部履历表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朱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建葵的供述与辩解等。
三、挪用公款
2012年2月,启东市**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戊因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向被告人陈建葵提出借款150000元。被告人陈建葵与郁某某商议后,由郁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以暂取备用金的名义从**镇财政所文教存款账户取现100000元,并于同日将该款连同其保管的**镇**办公室备用金50000元合计150000元存入张某戊名下尾号8080建设银行账户。事后,张某戊将上述150000元归还,郁某某用于支付该镇中小学相关费用。
被告人陈建葵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尚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建葵的家属代为退缴34199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启东市**镇**办公室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陈建葵及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葵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建葵在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建葵归案后如实供述贪污、挪用公款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葵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建葵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建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达华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建葵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三册。
3.随案移送人民币341990.7元。
4.被告人陈建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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