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8〕82号
被告人陈建银,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民勤县**乡**村,因涉嫌抢劫罪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上网追逃,2017年10月15日被甘肃省凉州区公安局抓获并异地羁押,于2017年10月2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玉辉,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住陕县**村**村**组**号, 因涉嫌抢劫罪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上网追逃,2017年11月27日被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抓获并异地羁押, 2017年12月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4日以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魏警,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虞城县**镇**村,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上网追逃,2017年10月29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咸宁车站民警抓获,2017年10月2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年12月14日以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宽,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村**组,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上网追逃,2017年11月16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抓获并异地羁押, 2017年11月23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4日以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银、王玉辉、魏警、任宽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分别于2017年6月9日、2017年7月19日和2017年7月31日被在咸宁从事传销的赵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待查)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咸宁温泉办事处出租屋内,被被告人陈建银、王玉辉、魏警和任宽等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陈建银、王玉辉、魏警、任宽等人还分别参与采取殴打或语言威胁等方式逼问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银行卡密码,强行拿走他们的银行卡,取走现金,其中,取走单某某银行卡39499.99元(陈建银、王玉辉、魏警和任宽参与),取走李某乙8700元(陈建银、王玉辉参与),事后,陈建银将从单某某、李某乙银行卡取出的现金及银行卡交给了他们的上线李攀,另外,王玉辉单独强行拿走李某甲身上现金800元,取走李某甲银行卡现金1900元。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直到2017年8月24日才被公安民警解救重获自由。
归案后,陈建银赔偿被害人单某某经济损失12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8800元,取得被害人单某某、李某乙对其从轻处罚的谅解;王玉辉赔偿被害人单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2700元,取得被害人单某某、李某甲对其从轻处罚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建银、王玉辉、魏警、任宽的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证明、相关银行卡取款流水单及相关退赔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赵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建银、王玉辉、魏警、任宽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银、王玉辉、魏警、任宽及同伙,为了发展传销组织的下线,采用以介绍工作为名引诱被害人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前来咸宁,被他人带入温泉传销窝点,限制其人身自由分别达64天、44天和23天之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上列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期间,陈建银、王玉辉、魏警、任宽还参与采取暴力殴打和语言相威胁的手段,分别强行逼问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银行卡密码,取走银行卡现金和拿走被害人李某甲身上现金,其中,取走单某某银行卡39499.99元(陈建银、王玉辉、魏警和任宽参与),李某乙8700元(陈建银、王玉辉参与),王玉辉单独强行拿走李某甲身上现金800元,取走李某甲银行卡现金19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上列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陈建银、王玉辉、魏警、任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警、任宽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建银、王玉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或退赃,分别取得被害人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吉生
2018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建银、王玉辉、魏警、任宽现羁押在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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