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2171号
被告人陈建青,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幢**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青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建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建青,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建青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左右,顾某某因其与丈夫陈某某(已故)共建的老宅被拆迁,获得本市**镇**新村** 幢**房产,拆迁协议由顾某某作为被拆迁人签署。2016年7月底,被告人陈建青(顾某某之子)在顾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请托王某甲冒充顾某某与其共同作为甲方和被害人杨某某、王某乙夫妇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将**新村** 幢**房产出售给被害人杨某某、王某乙夫妇,据此骗得被害人杨某某购房款人民币100万元后,携款至贵州省毕节市生活。期间,被告人陈建青既未安排房屋交付,也未将购房款退还被害人,所得款项被用于购买自住房、个人挥霍等,已全部花销完毕。
被告人陈建青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建青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房合同、收条、房屋拆迁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建青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青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青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辉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建青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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