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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开杰行贿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开杰,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因犯行贿罪,2016年9月被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在缓刑期间脱管,被原审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未执行)。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九龙坡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开杰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2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起,被告人陈开杰与他人合伙挂靠温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司”)在外承接工程,陈开杰为合伙牵头人、项目代表人。2011年,被告人陈开杰让其弟陈某某(已判刑)担任其以温州**公司名义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重庆分公司”)承接的矿山工程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并将陈某某介绍给时任**重庆分公司总经理丁某某(已判刑)认识,同时告知丁某某,自己在**重庆分公司的工程项目由陈某某全权负责。

2011年底,陈某某为了在**重庆分公司矿山工程招投标中能得到丁某某的关照、实现中标目的,打电话向被告人陈开杰提出送给丁某某20万元。被告人陈开杰同意,并表示由陈某某全权负责,今后凡有向**重庆分公司的相关领导送钱等事宜,不必向自己汇报。在得到被告人陈开杰同意和授权后,2011年底的一天和2012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陈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丁某某的办公室,分别送给丁某某20万元、30万元现金,并请求丁某某在2012年上半年的矿山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关照。丁某某表示同意,并让陈某某与具体经办本次招投标工作的时任**重庆分公司矿山部经理王某某(已判刑)、企业管理部副经理史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接洽。同时,丁某某让王某某、史某某等人对陈某某予以支持,王某某、史某某表示同意。

2012年2月,陈某某与王某某在南川区水江镇街边碰面后,在王某某的车内将现金10万元送给了王某某,请求其在2012年上半年的矿山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关照。王某某收下钱后,表示同意。在矿山工程招投标前,王某某将招标项目的标底透露给陈某某,让其以此价格制作投标文件,并以温州**公司名义提交投标文件。之后,温州**公司顺利中标。

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陈某某在南川区水江镇丁某某办公室内,送给丁某某现金20万元,请求其在2013年上半年招投标中给予关照。丁某某收下钱后,表示会关照。

2013年1月,陈某某在南川区水江镇街边王某某的车内,送给王某某现金20万元,请求其在2013年上半年招投标中给予关照,并请求**重庆分公司能将810M中段和900M中段矿石装卸项目交给温州**公司来做,希望王某某能帮忙协调。王某某表示支持。之后,王某某在招投标前期筹划中,向丁某某、史某某建议将810M中段和900M中段矿石装卸项目放到2012年度陈某某组织施工的大佛岩下采区、灰河下采区中,丁某某、史某某采纳了该建议,并制作了相关招标文件。同时,王某某将项目的标底透露给陈某某,让其按照标底价格制作投标文件,并以温州**公司名义提交投标文件。之后,温州**公司顺利中标。

2014年春节前,陈某某为感谢丁某某过去一年来对其工作上的支持,在南川区水江镇丁某某的办公室内,将现金30万元送给丁某某。同时,陈某某在南川区水江镇王某某的办公室,将现金5万元送给了时任**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兼矿山部经理王某某,感谢其在2013年上半年招投标工作中的帮助和协调了810M中段和900M中段矿石装卸项目。

2016年6、7月,陈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三环路高速出口处王某某驾驶的车内,将人民币10万元现金送给了王某某,希望在**重庆分公司矿山工程项目复工后和有新项目了,继续对其进行支持,王某某收下后表示会在**重庆分公司相关工程项目上继续支持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干部任免呈报表等书证;

2.​ 证人丁某某、王某某、史某某、欧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陈开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开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开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授意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4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开杰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开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开杰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勇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陈开杰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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