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4992号
被告人陈式雷,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式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式雷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式雷至乐清市淡溪镇新石角龙村路上,盗窃被害人周某甲的一辆人力三轮车。
2.2019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陈式雷至乐清市淡溪镇四都工业区路上,盗窃被害人倪某某的一辆人力三轮车。
3.2019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陈式雷至乐清市淡溪镇天雁小区公开栏附近,盗窃被害人周某乙的一辆人力三轮车。
4.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式雷至乐清市淡溪镇天雁小区路上,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人力三轮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终止通知书、犯罪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周某乙、张某某、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式雷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式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式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式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式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式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式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海光
2020年6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式雷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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