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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弟弟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陈弟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盗窃,分别于2012年5月11日、2013年11月16日、2013年12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9月26日、2012年9月12日、2014年6月5日、2015年1月30日、2016年3月14日、2017年4月13日、2017年12月8日、2018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一年、八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弟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弟弟到福清市龙江街道水南桥头红绿灯附近一家卤味店,窃取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店内钱箱里的人民币800元。

二、2020年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陈弟弟到福清市**镇**村**号被害人林某乙住处,窃取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大厅里的两轮电动车一部。被告人陈弟弟驾驶该电动车逃离现场至**村村委会附近时被证人林某甲拦下,后被出警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上述电动车同时被公安人员查扣。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车照片;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收款收据、摩托车保修单、现场照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杨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弟弟的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弟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一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价值共计人民币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弟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娟川

代理检察员: 黄 晨

2020年9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陈弟弟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6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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