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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弯弯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陈弯弯,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嘉祥县**楼镇**村**号,现住嘉祥县**街道**村。2017年4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4月3日因吸食毒品、容留吸毒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2018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弯弯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陈弯弯在嘉祥县**小区**街道**楼村等地,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翟某某、郝某某、李某甲、郭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下同)共计2.7克。分述如下:

1.2017年秋天一天,被告人陈弯弯在嘉祥县嘉和苑小区出售给王某某甲基苯丙胺0.1克。

2.2018年4月1日晚,被告人陈弯弯在嘉祥县**路舒欣宾馆211房间,出售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0.1克。

3.2018年8月9日,被告人陈弯弯在嘉祥县**路**道**街道**村**处,分两次向马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1克。

4.2018年9至10月间,被告人陈弯弯在嘉祥县**街道**楼村等地,多次向翟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1.1克。

5.2018年9、10月份一天,被告人陈弯弯在嘉祥县建设北路路边,出售给郝某某、李某甲甲基苯丙胺0.2克。

6.2018年10月一天,被告人陈弯弯在嘉祥县**街道**村郭某某家门口,出售给郭某某甲基苯丙胺0.2克。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弯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翟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陈弯弯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弯弯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铭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弯弯现取保候审于嘉祥县**街道**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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