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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强受贿、贪污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陈强,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办工作人员,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2020年4月1日被遵义市播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过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播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强受贿、贪污案,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59.81万元

1、收受周某甲8万元

2014年2月至2014年6月,陈强在任原遵义县**服务中心工作员期间,利用查处违法建筑的职务之便,明知**社区居民周某甲违法建房,不依法查处并为其打招呼、提供帮助,分四次收受周某甲所送的现金共计8万元。

2、收受谢某某、简某某8万元

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陈强在任原遵义县**务中心工作员期间,利用查处违法建筑的职务之便,明知**社区居民谢某某、简某某违法建房,不依法查处并为其打招呼、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谢某某、简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8万元。

3、收受刘某甲1.5万元

2014年9月左右,陈强在任原遵义县**服务中心工作员期间,利用查处违法建筑的职务之便,明知**社区居民刘某甲违法建房,不依法查处并为其打招呼、提供帮助,在南白镇扬州恬园小区附近收受刘某甲所送现金1.5万元。

4、收受陈某甲1.8万元

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陈强在任原遵义县**务中心工作员期间,利用查处违法建筑的职务之便,明知**村村民陈某甲在原遵义县**镇**村**组**房,不依法查处并为其打招呼、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陈某甲所送的现金共计1.8万元。

5、收受刘某乙8.3万元

2015年初至2017年6月左右,陈强在任原遵义县**服务中心工作员及**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查处违法建筑和协助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的职务之便,接受**社区居民刘某乙的请托,为其在违法建房方面提供帮助,分四次收受刘某乙所送现金共计8.3万元。

6、收受王某甲3.2万元

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陈强在任原遵义县**服务中心工作员期间,利用查处违法建筑的职务之便,明知**社区居民王某甲违法建房,不依法查处并为其打招呼、提供帮助,分三次收受王某甲所送好处费3.2万元。

7、收受林某某2万元

2016年7月左右,陈强任原遵义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期间,被抽调到原遵义县**单位工作,利用其在**服务中心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社区农民林某某的请托,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打招呼不查处林某某的违法建筑。后陈强以借为名在南白镇“三角花园”(地名)附近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8、收受周某乙3万元

2017年3月,陈强在任**管理办公室**期间,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社区居民周某乙的请托,为其在南白街道民主村办理建房手续、违法建筑不被查处等方面提供帮助。陈强于当月在南白街道办事处附近的建设银行门口收受周某乙所送现金3万元。

9、收受龚某某1.06万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陈强在任**管理办公室**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体户龚某某承接**街道辖区内垃圾清运工作以及结算劳务费等方面提供帮助,分五次收受龚某某所送的好处费共计1.06万元,其中现金0.5万元,微信转账0.56万元。

10、收受张某甲0.2万元

2017年7月,陈强在任**管理办公室**期间,发现**社区教堂附近张某甲户正在修建违法建筑,陈强口头予以制止。后张某甲电话联系并请托陈强帮忙协调关系不查处其修建的违法建筑,陈强允诺后,于同月的一天在张某甲经营的旅馆内收受其所送的现金0.2万元。

11、收受李某甲1.2万元

2018年上半年,陈强在任**管理办公室**和**党政办公室工作员期间,利用其曾在原遵义县**服务中心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社区居民李某甲委托其朋友张某乙的请托,承诺为李某甲位于**组被评定为“待定”性质的住房,按照合法建筑征收补偿协调关系。2018年8月,陈强在南白公园收受李某甲委托张某乙所送的现金1.2万元。

12、收受罗某某3万元

2018年7月,陈强在任**党政办公室工作员期间,利用其曾在原遵义县**服务中心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社区居民罗某某的请托,承诺为其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协调关系、不查处其修建的违法建筑,分两次收受罗某某所送的好处费3万元。

13、收受王某乙1.5万元

2018年7月,陈强在任**党政办公室工作员期间,利用其曾在原遵义县**服务中心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社区居民王某乙的请托,为其能在水泊渡库区附近建房办理审批手续打招呼、提供帮助,收受王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1.5万元。

14、收受唐某某5.75万元

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陈强在任**党政办公室工作员期间,利用其曾在原遵义县**服务中心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社区居民唐某某的请托,承诺能为其在城市规划区办理建房手续及超面积建房打招呼、提供帮助,分五次收受唐某某所送好处费5.75万元。

15、收受魏某某1.2万元

2018年年底,陈强在任**党政办公室工作员期间,利用其曾在原遵义县**服务中心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在**社区居民陈某乙的介绍下,接受**社区居民魏某某的请托,承诺为其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协调关系、不查处其修建的违法建筑,在**办事处办公楼楼下收受魏某某托陈某乙所送的现金1.2万元。

16、收受陈某乙2.5万元

2019年4月,陈强在任**党政办公室工作员期间,利用其曾在原遵义县**服务中心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社区居民陈某乙的请托,为其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办理审批手续打招呼、提供帮助,收受陈某乙所送好处费2.5万元,其中微信转账收款2.5万元,现金0.5万元。

17、收受李某乙2.5万元

2019年4月,陈强在任**党政办公室工作员期间,发现**社区居民李某乙正在修建违法建筑,陈强口头予以制止。双方在交谈中,陈强接受李某乙的请托,承诺为李某乙协调关系、不查处其违法建筑。当天,陈强在南白街道万寿广场献血站旁收受李某乙所送现金2.2万元,微信转账0.3万元,共计2.5万元。

18、收受徐某某0.6万元

2019年6月,陈强在任**党政办公室工作员期间,发现**社区居民徐某某正在修建违法建筑,陈强口头予以制止。双方在交谈中,陈强以帮助协调关系、不查处徐某某违法建筑为由,向徐某某索要0.6万元。徐某某同意后,陈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徐某某所送的0.6万元。

19、收受张某丙0.5万元

2019年6月,陈强在任**党政办公室工作员期间,发现**社区居民张某丙正在修建违法建筑,陈强口头予以制止。双方在交谈中,陈强以协调关系、不查处其违法建筑为由,向张某丙索要2万元。张某丙未同意,后陈强多次就此事电话联系张某丙,商定由张某丙给陈强1万元好处费(预先支付0.5万元,违法建筑成功后再支付0.5万元)。后张某丙户违法建筑未修建成功,2019年7月,陈强在大润发超市门口收受了张某丙所送现金0.5万元。

20、收受张某丁1.3万元

2019年7月底,陈强在任**党政办公室工作员期间,发现**社区居民张某丁正在**社区教堂附近修建违法建筑,陈强口头予以制止。双方在交谈中,陈强以帮助协调关系、不查处其违法建筑为由,向张某丁索要1.3万元。张某丁同意后,于同月通过其姐张某丁的微信分两次向陈强转账1.3万元。

21、收受董某甲2万元

2019年8月左右,陈强在任**党政办公室工作员期间,利用其曾在原**服务中心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社区居民董某甲的请托,承诺为其协调关系、不查处其修建的违法建筑,向董某甲索要2万元。次日,陈强在南白街道万寿广场旁地下通道旁收受董某甲所送现金2万元。

22、收受邓某某0.2万元

2019年8月,陈强在任**党政办公室工作员期间,发现**社区居民邓某某在其居住房的屋附近修建违法建筑,以帮助协调关系、不查处其违法建筑为由,向邓某某索要0.2万元。同年8月14日,陈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受邓某某所送0.2万元。

23、收受董某乙0.5万元

2019年10月,陈强在任**党政办公室工作员期间,通过董某甲了解到**社区居民董某乙在修建违法建筑,便主动联系董某乙,以帮助其协调关系、不查处其修建违法建筑为由,向董某乙索要0.8万元。后陈强于2019年10月18日在南白公园门口收受董某乙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支付的0.5万元。

二、涉嫌贪污4万元

2018年,被告人陈强在任**管理办公室**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遵义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街道办事处的垃圾清运费4万元。

另查明,案发前,陈强曾退还王某乙1万元、刘某乙0.7万元、李某甲0.3万元、陈某乙0.2万元,以上共计退还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周某乙、谢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陈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9.81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陈强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强多次向多人索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陈强在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自己贪污公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组未掌握的其本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6.71万元的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陈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罗 晓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强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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