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陈强,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94********,穿青族,初中文化,南京市浦口区**街道**理发店员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南路**幢**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办事处**村**组)。被告人陈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贵族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强涉嫌故意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被告人陈强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工资之事发生矛盾,后陈强于8月11日凌晨持水果刀至本区**街道**西路**号巷内**理发店员工宿舍,将被害人刘某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陈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强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强具有坦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等规定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检察官助理:马林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强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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