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强,自称“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1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家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号**号,无业。1994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07年9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柳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2014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6日因盗窃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22日因盗窃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陈强流窜至陈仓区千渭街道千渭星城C区商业街二楼,趁他人不备之际,窜入该商业街二楼 “******”机构大厅内,盗走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大厅前台桌子上的黑色皮包一个,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陈强走到该商业街一楼和二楼中间的楼梯处,窃取包内现金后将皮包及包内其他物品放置在一处窗台上,后坐公交车逃至陈仓区虢镇城区,当日被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在虢镇西门步行街将其抓获,经查,被害人胡某某被盗现金13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曾经六次犯罪被判刑,两次被行政处罚,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强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