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强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83号

被告人陈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枣阳市**处**村**组。2016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强此前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2020年4月24日12时许,在本市常平镇桥沥村利氏工业区时尚电器公司宿舍315房内,趁舍友被害人黄某某不在宿舍时,偷走黄某某放在床头旁边行李箱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同年4月28日15时许,黄某某发现陈强使用其被盗的手机,后二人经协商后,陈强将盗得的OPPO牌手机归还给黄某某并约定赔偿300元。

2020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陈强在上述315房内又趁黄某某睡觉时,偷走黄某某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VIVO牌X27(V1829A)手机(价值1655.77元)和一部OPPO牌A5(PBAM00)手机(价值475.18元),并逃离该宿舍。

当天4时许,黄某某报警,后民警经侦查于当天18时许将陈强查获从其身上缴获涉案被盗的两部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破案后,缴回涉案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陈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陈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强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强此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陈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