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彤,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陈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曾因盗窃,于2016年1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曾因盗窃,于2016年4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2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彤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彤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6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陈彤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江苏省昆山市**小区**栋**室,窃得被害人郝某某放在房间卧室拉门衣柜的抽屉内的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5521元)、黄金手镯1个(价值人民币6386元)、黄金脚镯1个、黄金耳钉1个(价值人民币696元)、黄金如意锁1个、铂金手链1条及铂金项链1条。
被告人陈彤归案后,已向被害人郝某某退赃人民币28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材料、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梁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彤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彤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伟龙
附:
1.被告人陈彤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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