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陈彦兵,曾用名陈诚,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11988********,汉族,湖南安乡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彦兵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涂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彦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彦兵冒充湖南省教育厅的工作人员,以可以帮忙办理信用贷款为由,于2018年9月22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以需要费用等事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现金和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6625.65元。
2.被告人陈彦兵冒充湖南省教育厅的工作人员,以可以帮忙孩子转学为由,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以需要费用等事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涂某甲两瓶茅台酒、三条和天下香烟及三盒茶叶(上述物品无法鉴定价值)。
3.被告人陈彦兵冒充湖南省教育厅的工作人员,以可以帮忙孩子转学为由,于2018年11月期间以吃饭应酬需要费用等事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涂某乙微信转账5110元、两条和天下香烟及一瓶国窖1573白酒(上述物品无法鉴定价值)。
4、被告人陈彦兵谎称可以解决购房指标,于2018年12月12日以办理购房指标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微信转账8000元。
5、被告人陈彦兵冒充湖南省教育厅的工作人员,于2018年10月份以帮被害人黄某某的雨花区双铁城**清吧投放广告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微信转账1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门禁框架广告发布合同、银行流水、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涂某甲、涂某乙、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彦兵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彦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彦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彦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4月17日
_附:
1.被告人陈彦兵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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