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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职务侵占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99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625321988********,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物流有限公司驻**办事处**项目主管,住江西省广昌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钢,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江苏**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自己担任江苏**物流有限公司驻**办事处**项目主管,掌管公司货物运输备用金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60万余元,用于个人赌博和偿还信用卡债务;被告人陈某利用自己担任江苏**物流有限公司驻**办事处**项目主管,负责发货、记账、请款的职务便利,向公司虚报伪造的发货明细表、货运司机信息, 欺骗公司将运输款打到其提供的赌博账户, 非法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440万余元。

案发后, 被告人陈某接到民警通知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事任命书、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严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计价值人民币50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洁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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