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陈彩河,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1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泗阳县**镇**路**号(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陈彩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2017年9月12日、2018年11月20日、2019年10月12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四个月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兵,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王兵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2016年12月9日、2017年5月22日、2018年3月27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二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8日、2019年2月21日、2019年10月12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五个月、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彩河、王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兵、陈彩河至泗阳县东方现代城、星宇小区、泗水新城等小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39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7日1时许,被告人陈彩河、王兵至泗阳县众兴镇万城御景园小区5号楼3单元门前,盗窃被害人喻某某放在其黑色广本轿车车内的一箱飞天茅台酒、两箱今世缘酒、一盒大红袍茶叶,经鉴定被盗的大红袍茶叶价值594元。
2.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彩河、王兵至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泗水新城花园小区1号楼东侧的车位上,盗窃被害人王某甲放在其轿车车内的现金1500元。
3.202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彩河、王兵至泗阳县众兴镇东方现代城春梅苑2号楼门前,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其棕色别克轿车车内的现金200元现金及一包雨花石香烟,经鉴定被盗的雨花石香烟价值53元。
4.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彩河、王兵至泗阳县众兴镇星宇小区2期12号楼1单元门前,盗窃被害人倪某某放在其黑色大众轿车车内的现金600元。
5.2020年5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陈彩河、王兵至泗阳县众兴镇星宇小区15号门前,盗窃被害人庞某某放在其白色本田轿车车内的现金600元。
6.2020年5月31日3时许,被告人陈彩河、王兵至泗阳县众兴镇东方现代城小区东方现代城春梅苑1号楼门前,盗窃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其黑色桑塔纳轿车内的现金400元。
7.2020年6月8日1时许,被告人陈彩河、王兵至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工商银行西侧的停车位上,盗窃被害人谢某某放在其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的现金3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兵被抓获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陈彩河。被告人陈彩河、王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说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束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喻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彩河、王兵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6.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泗阳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等鉴定意见;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彩河、王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彩河、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彩河、王兵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彩河、王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彩河、王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兵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陈彩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婷婷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彩河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兵现被监视居住其家中(联系电话:1585174****)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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