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起 诉 书
川检成铁分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彪,男,曾用名陈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由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执行逮捕。
辩护人熊毅,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彪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彪与被害人龚某某系恋人关系,因感情纠纷,二人多次发生争吵。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陈彪驾驶私家车从贵州省铜仁市前往龚某某工作的朱砂古镇高铁站,见面后再次发生争执。当晚,二人回到龚某某在单位的宿舍后继续争吵,直至次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陈彪产生杀害龚某某的想法,遂用双手用力掐住躺在床上的龚某某脖子,并用枕头捂在龚某某脸上,持续十几分钟后才松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龚某某系生前被他人扼压颈部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陈彪在杀害龚某某之后,先后用美工刀割腕、插线板电线上吊均未遂,随后逃离现场。当日8时40分许,被害人龚某某尸体被同事发现,遂报案。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彪与其朋友汤某联系,称其准备自首,同时将其所在位置定位后通过手机通知汤某。2时许,公安机关将陈彪抓获。被告人陈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勘查提取的血迹、美工刀、插线板等;
2.书证:人员户籍信息、现场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贾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汤某等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彪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成都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生物检材鉴定文书、毒物鉴定文书、尸检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报告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彪因感情纠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检察官:李满洪
检察官助理:席浩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彪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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