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陈彪,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号。被告人陈彪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12月1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8年1月23日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6月17日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彪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陈彪至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号**公司内**公司租用的车间,趁被害人赵某某午睡之际,窃得其放在身边的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手机1部。
2.2020年7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陈彪至常州市武进区**广场**侧**面馆,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桌上的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提供的手机购买记录、被告人陈彪的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彪的供述及辩解;
4.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彪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彪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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