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彬,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均为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镇**街**号,无业。2007年4月12日因盗窃罪被祁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8月5日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9月21日因盗窃罪被祁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8月4日因盗窃罪被祁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祁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陈彬驾驶踏板摩托车前往祁门县小路口镇实施入户盗窃2起;5月13日,陈彬驾驶踏板摩托车前往祁门县**乡实施入户盗窃2起。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1、2020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彬通过攀爬窗户进入祁门县小路口镇**村上**组章某某家中,在一楼大厅左右两边的房间内翻动,但未盗得物品。
2、2020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彬用医院就诊卡戳开祁门县小路口镇**村**组**号王某某家厨房门,进入家中。在进大门左手边卧室衣柜内的衣服口袋和衣柜隔板上总共盗窃现金3380元。
3、2020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彬用柴刀撬开祁门县芦溪乡**村**组**号康某某家厨房门,进入家中。在进大门右手边房间书桌中间抽屉的铁皮盒内盗窃1100元现金。在书桌旁的衣柜内盗窃5包黄山国宾迎客松香烟,零售价每包22元,。计110元。
4、2020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彬用钢筋撬开祁门县芦溪乡**村**组汪某某家厨房门。在进大门左手边房间房门后挂着的女士挎包内翻出一黑色手提包,在手提包内盗窃1230元现金。
被告人陈彬共实施入户盗窃4起,盗窃现金总额为5710元,盗窃5包黄山国宾迎客松香烟价值共计110元。共计盗窃数额为5820元。
2020年5月14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人民币现金1142元,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陈彬妻子代为退缴赃款4568元。5710元犯罪所得及5包“黑松”香烟于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7日分别退还给了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就医卡一张;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收款说明、发还清单、卷烟价格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章某某、王某某、康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彬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彬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陈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卫东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彬现羁押在祁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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