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陈彬,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被告人陈彬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16年6月22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1 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彬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彬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洪泽区实施盗窃9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4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彬至清江浦区淮海西路巨一首府5号楼二单元地下室公共停车位,窃取被害人孙某某电动自行车上的超威牌电瓶(48V12A)1组,价值人民币219元。
2.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陈彬至清江浦区河南东路台北不夜城楼口,窃取被害人曾某某电动自行车上的天能牌电瓶(48V20A)1组,价值人民币311元。
3.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陈彬至清江浦区淮海西路金汇广场2号楼1楼楼道,窃取被害人施某某电动自行车上的天能牌电瓶(48V20A)1组,价值人民币414元。
4.2020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陈彬至洪泽区富民家园三期小区车棚,窃取被害人孟某某苏能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90元。
5.2020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陈彬至洪泽区邱庄嘉园6幢3单元楼下,窃取被害人冯某某科派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699元。
6.2020年7月2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陈彬至洪泽区教师公寓B1栋楼道,窃取被害人赵某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50元。
7.2020年7月27日9时10分许,被告人陈彬至洪泽区食品小区2幢1单元楼下,窃取被害人丁某某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641元。
8.2020年7月29日8时15分许,被告人陈彬至洪泽区富民家园五期88幢楼下,窃取被害人高某某凤凰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535元。
9.2020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陈彬至洪泽区世纪景湾1幢2单元楼道,窃取被害人赵某乙凤凰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983元。
被告人陈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第6、7、8、9起被盗电动自行车,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自行车照片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陈彬的供述和辩解;
6.淮安市洪泽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制作的提取、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彬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 滔
检察官助理 张海燕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彬现羁押于淮安市洪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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