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陈彬,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道**楼**楼**门**号,2007年1月5日陈彬因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09年12月7日陈彬因盗窃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月19日陈彬因盗窃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5月5日陈彬因盗窃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9月29日陈彬因盗窃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7月24日因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彬共计15次盗窃,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450元,另本案有部分物品均无法作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31日, 被告人陈彬将受害人侯某某停放在古冶区林西繁兴二期115楼2单元门口东侧的便道上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2019年9月17日,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金山金鼎名仕佳苑小区8楼2单元楼道内的捷安特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500元。
3、2019年9月25日,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林西东工房7楼旁的小鸟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 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4、2019年9月26日,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阳光花园2楼2单元楼道内的香豆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香豆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900元。
5、2019年11月6日,陈彬将停在古冶区林西繁兴2期110楼2单元内的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200元。
6、2020年5月5日, 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东华小区101楼5单元内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000元。
7、2020年6月7日, 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民安家园小区7楼4门楼道内的雅迪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8、2020年6月23日,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林西繁兴六期164楼3单元楼道内西侧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9、2020年7月5日, 陈彬将停在古冶林西繁兴4期156楼2门楼下的荣事达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500元。
10、2020年7月14日, 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林西滨河小区206楼1单元门口东侧便道上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000元。
11、2020年7月24日, 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民安家园7楼4单元门口的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被盗的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800元。
12、2020年8月23日, 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林西繁兴四期130楼3单元楼道口的小鸟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变卖, 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100元。
13、2020年8月30日,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林西明珠花苑3楼2单元楼道内的黑色捷踏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后变卖, 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捷踏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600元。
14、2020年9月20日, 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景悦蓝湾718楼1单元楼道内的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850元。
15、2020年8月初,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滦兴小区8楼2单元楼道口的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侯某某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陈彬的供述;
3、价格鉴证结论书;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陈彬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彬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卷15册,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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