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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彬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陈彬,男,198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道**楼****门**号,2007年15日陈彬因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09年127日陈彬因盗窃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19日陈彬因盗窃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55日陈彬因盗窃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929日陈彬因盗窃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7月24日因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923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10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彬共计15次盗窃,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450元,另本案有部分物品均无法作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31日, 被告人陈彬将受害人侯某某停放在古冶区林西繁兴二期115楼2单元门口东侧的便道上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2019年9月17日,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金山金鼎名仕佳苑小区8楼2单元楼道内的捷安特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500元。

3、2019年9月25日,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林西东工房7楼旁的小鸟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 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4、2019年9月26日,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阳光花园2楼2单元楼道内的香豆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香豆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900元。

5、2019年11月6日,陈彬将停在古冶区林西繁兴2期110楼2单元内的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200元。

6、2020年5月5日, 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东华小区101楼5单元内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000元。

7、2020年6月7日, 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民安家园小区7楼4门楼道内的雅迪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8、2020年6月23日,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林西繁兴六期164楼3单元楼道内西侧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9、2020年7月5日, 陈彬将停在古冶林西繁兴4期156楼2门楼下的荣事达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500元。

10、2020年7月14日, 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林西滨河小区206楼1单元门口东侧便道上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000元。

11、2020年7月24日, 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民安家园7楼4单元门口的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被盗的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800元。

12、2020年8月23日, 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林西繁兴四期130楼3单元楼道口的小鸟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变卖, 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100元。

13、2020年8月30日,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林西明珠花苑3楼2单元楼道内的黑色捷踏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后变卖, 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捷踏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600元。

14、2020年9月20日, 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景悦蓝湾718楼1单元楼道内的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盗的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鉴定价值为1850元。

15、2020年8月初,陈彬将停放在古冶区滦兴小区8楼2单元楼道口的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侯某某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陈彬的供述;

3、价格鉴证结论书;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陈彬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彬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卷15册,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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