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彬锋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闽侯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2020年6月16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闽侯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2020年6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至2019年4月26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江某某和陈某乙(均已判决)开设的赌场内负责搬椅子和望风等工作,每天工资200元。期间一共非法获利7600元。翁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说因公安机关打击频繁,赌场想转到被告人陈某甲老房子那边经营,并会额外给300元作场地使用费。2019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答应将自己独自使用的位于闽侯县**镇**村***路**号老房子前空地提供给江某某等人用于开设赌场,但事后被告人陈某甲未收到场地使用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同案犯江某某、翁某某、陈某乙供述;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提取、指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燕菲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闽侯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