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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微伟强奸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微伟(别名“陈豆豆”),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郧西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微伟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31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微伟与查方东、阮荣淼、王琦、晋强(四人已判决)在上津集镇广场遇到家住上津镇津城村1组的被害人王某某,王琦告知陈微伟、查方东等人王某某系其邻居,精神不正常。被告人陈微伟和查方东、阮荣淼、王琦、晋强商议后将王某某带至上津镇车站旅社二楼206房间,五人轮流对王某某实施了奸淫行为。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微伟联系王强(已判决)来到该房间,王强也对王某某实施了奸淫,此后被告人陈微伟及查方东、王强又将王某某带隔壁房间再次分别对王某某实施了奸淫行为。同年6月25日,被害人王某某的家人发现王某某已经怀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7月31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卫能力。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陈微伟被郧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3.法医学生物物证鉴定书和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王豪、查方东、王强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微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微伟伙同查方东、王强、阮荣淼、王琦、晋强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可春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微伟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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