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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德保、潘广财等盗窃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陈德保,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农场**队,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31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广财,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农场**队,因犯盗窃罪,1999年12月4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2008年1月18 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29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9年11 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挺宏,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农场**区**队,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10月8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23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13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德保、潘广财、吴挺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陈德保、潘广财因经济拮据便预谋到万宁市**农场**队黄某某家盗窃钱财。2020年5月8日上午7时许,两人约好由潘广财进去黄某某家盗窃,陈德保在外望风。而后潘广财持液压钳将被害人黄某某家窗户上的防盗网剪开进入房间,在房间内发现一个保险柜,潘广财便打电话叫陈德保过来帮忙。因保险柜固定在墙上无法撬开,两人便出去外面找工具。陈德保找到工具后交给了潘广财后离开,潘广财再次返回去黄某某家继续撬保险柜。潘广财撬下保险柜后联系被告人吴挺宏过来一起将保险柜搬走。随后三人将保险柜砸开,并从中获取现金人民币12000多元,被告人陈德保、潘广财、吴挺宏每人分得4000多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保险柜、锤子等作案工具;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符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德保、潘广财、吴挺宏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德保、潘广财、吴挺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保、潘广财、吴挺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陈德保、潘广财、吴挺宏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杨

书 记 员:李 婷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德保、潘广财、吴挺宏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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