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德兴盗窃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陈德兴,男,197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77********族,文盲,群众,无业,住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居委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23日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6月13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18日被秀山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德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德兴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陈德兴在秀山县**街道**路**号二楼,以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出租屋内,将其一台炫龙笔记本电脑和一部OPPO Ren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333元、被盗手机价值1511元。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德兴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陈德兴主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德兴的供述和辩解;

5.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德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德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德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德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德兴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成林

检察官助理:张育丹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德兴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