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德兵,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月6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7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2019年10月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1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德兵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人陈德兵驾驶摩托车在广安区**路张烧烤门市外人行道处,遇见被害人刘某某,陈德兵便谎称在被害人刘某某的女儿处借了50元钱,并拿出100元假钱还给被害人刘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就打开自己挎包找补,陈德兵顺势将包内的现金410元抢走,同时故意将手上的100元假钱丢在地上后,迅速逃离现场。
同时查明:2019年10月6日8时许,被告人陈德兵驾驶摩托车到广安区**路**道**处,遇见被害人任某某,谎称在其儿子处借了50元钱,现还给他,陈德兵便拿出100元假钱给对方,任某某打开挎包找补时,陈德兵顺势将包内的现金900元抢走,同时把100元假钱塞进任某某挎包后,迅速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6日9时许,陈德兵驾驶摩托车到广安区**道**段**号门市外以同样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程某某包内现金190元。
2019年8月3日7时许,陈德兵驾驶摩托车到广安区**路**小区附近以同样方式抢走被害人陈某某包内现金500元。
2019年10月6日10时许,民警在岳池县**镇将被告人陈德兵抓获。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德兵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德兵有期徒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山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德兵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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