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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德勇、陈路勇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陈德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捕前无固定住所。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5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于2018年10月1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路勇,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至2011年9月11日;因盗窃,于2012年6月29日由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于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德勇、陈路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德勇、陈路勇经预谋,于2020年2月27日21时许,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坪桥**号还房项目部工地上,采用翻窗进入该项目部板房办公室内盗窃一台黑色SNOY数码相机、一部金色vivo直板手机、九台黑色组装电脑,盗窃后二人将九台黑色组装电脑搬运、藏匿于该项目部一楼板房浴室内。2020年2月28日陈德勇将盗窃所得的黑色SNOY数码相机拿到正安县杨某某经营的“**回收行”内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相机销赃,并将所得赃款与陈路勇分赃,所得赃款已被二人花费。2020年3月5日,陈路勇将盗窃所得的vivo直板手机拿到正安县杨某某经营的“**回收行”内以15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被其花费。经价格鉴定,被盗SNOY数码相机价值840元,被盗vivo直板手机价值250元,被盗九台黑色组装电脑共计价值10908元。

破案后,上述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2.被告人陈德勇、陈路勇经预谋,于2020年3月4日凌晨1时许,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市场一消防通道内,将被害人穆某某停放在该消防通道内的一辆绿色创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期间陈路勇负责望风,陈德勇负责用指甲刀剪线、接线发动摩托车。经鉴定,涉案被盗摩托车价值4500元。

破案后,涉案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穆某某。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德勇、陈路勇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SNOY数码相机一部vivo直板手机一部、黑色组装电脑九台、创新牌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文书材料、接受证据清单、车辆转让协议、行驶证复印件、二手物品买卖协议、微信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遵义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财物所作的价值认定;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穆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或辩解:被告人陈德勇、陈路勇的供述或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德勇、陈路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勇、陈路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共同故意犯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陈德勇、陈路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德勇、陈路勇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德勇、陈路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定从重处罚;陈德勇、陈路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盗物品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对二被告酌定从轻处罚;陈德勇、陈路勇共同预谋、相互配合,均系主犯,陈路勇在部分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德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路勇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可

李果

刘莲

                                               检察官助理 杨霞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德勇、陈路勇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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