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陈德华,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德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德华向陈某甲(另案处理)购买含有γ-羟基丁酸毒品成分的“冰红茶”、“雪梨水”等饮料,以每瓶200元至250元不等的价格在博罗县辖区内贩卖给吸毒人员吸食。后陈德华又先后向陈某甲、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制造上述毒品饮料的原料“丁内酯”,在其位于博罗县**街道**村**巷**座**号的家中和陈某乙(另案处理)位于博罗县**街道**花园**栋**号的出租屋中多次制造上述毒品饮料,并指使陈某乙、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博罗县辖区内贩卖给吸毒人员吸食。2018年8月19日,公安民警在陈德华家中查获咔哇潮饮、怡宝矿泉水、金典纯牛奶等可疑毒品一批,经鉴定,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的毒品饮料共重3680克。2019年9月6日,陈德华到博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德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和毒品再犯。被告人陈德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陈德华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德华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1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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