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陈德国,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66********,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乡**村**组。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9月24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10月30日年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7月5日年被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2日年被四川省盐边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德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陈德国到蒙自市文澜路**号**数码手机店以想换手机为名,在看手机时趁店主不备,盗窃了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德国的供述和辨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德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国采用秘密窃取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德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德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德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德国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旭
2021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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