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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德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乌垦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德均,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18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组**号,住该地,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5月17日被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乌鲁克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克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魏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陈德均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29日、2020年5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进行拆分案处理。被告人陈德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工作人员陆某某(另案处理)与于某某(另案处理)系好友关系,经二人商议,决定利用陆某某在兵团**部门工作的便利条件,由于某某采取独自收取、发展“下线”的方式收集买证人员信息,提供给陆某某,再由陆某某将人员信息通过“医师资格信息系统”录入的方式买卖医师资格证。

2015年,被告人陈德均通过夏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于某某,得知于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遂结识于某某,为于某某提供办证人员信息,以高于给付于某某的办证价格对外出售医师资格证,从中获利。被告人陈德均作为于某某“下线”,于2015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分五批,通过于某某为43人(含陈德均本人)成功办理医师资格证44本,收取成功办理医师资格证人员办证费用共计9189999元人民币;未成功办理医师资格证人员37人,收取办证费用73185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德均共收取非法办证费用16508499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上线”于某某支付办证费用6107000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初,被告人陈德均结识于某某,得知于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陈德均向于某某支付办证费用10万元人民币,于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2. 田某某(另案处理)从QQ群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于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将其本人及胡某某(另案处理)等4人的办证资料提供给陈德均,并支付4人的办证费用共计78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田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胡某甲(另案处理)4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3.刘某某(另案处理)从QQ群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将其本人的两个身份信息及赵某某(另案处理)等4人共计5本办证资料提供给陈德均,并支付5本证件的办证费用共计88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刘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4人办理共计5本医师资格证。

4. 杜某某(另案处理)从QQ群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期间,将其本人及叶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3人的办证资料提供给陈德均,并支付3本证件的办证费用共计67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杜某某、叶某某2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5. 被告人陈德均告知罗某甲(另案处理),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并发展罗某甲为其“下线”,收取罗某甲每本医师资格证的费用为25万元人民币,罗某甲为其提供办证人员信息,陈德均向罗某甲承诺超出25万元的部分为罗某甲的好处费。2018年4月,罗某甲收集冯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另案处理)等9名办证人员的办证资料提供给陈德均。钟某某向陈德均转账支付办证费用27万元人民币,冯某某向陈德均转账支付办证费用30万元人民币,罗某甲向陈德均转账支付其余办证费用共计145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冯某某、钟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5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6. 陶某某(另案处理)从QQ群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于2018年8月,将石某某(另案处理)、陶某甲(另案处理)等6人的办证资料提供给陈德均,并支付该6名人员办证费用共计105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石某某、陶某甲、杨某甲(另案处理)、陶某乙(另案处理)、刘某丙(另案处理)、刘某丁(另案处理)6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7. 被告人陈德均通过微信结识付某某(另案处理),告知付某某其本人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并发展付某某为其“下线”,与付某某商议以每本医师资格证21万元人民币收取,付某某为其提供办证人员信息,陈德均向付某某承诺,超出21万元的部分为付某某的好处费。2018年4月,付某某收集刘某戊(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等6名办证人员的办证资料后提供给陈德均,并支付6名办证人员办证费用共计97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刘某戊、张某甲、唐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4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8.2018年4月,王某甲(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王某甲遂通过王某乙银行账户向陈德均支付办证费用28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9.2018年6月,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群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将此消息告知徐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表示需要办理,徐某某将其本人办证信息及办证费用交付高某某,高某某将徐某某的办证信息提供给陈德均,并给陈德均转账支付办证费用42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徐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

10.2018年7月,袁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将其妹妹袁某甲(另案处理)的办证信息提供给陈德均,并转账支付办证费用30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袁某甲办理医师资格证。

11. 2016年1月,张某乙(另案处理)从QQ群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遂将其妻子杨某乙的办证信息提供给陈德均,并转账支付办证费用18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杨某乙办理医师资格证。

12. 马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于2016年年初将其本人的办证信息提供给陈德均,并转账支付办证费用17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伍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从马某某处得知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马某某将陈德均的联系方式告知二人。2016年2月,伍某某联系陈德均,并将其本人的办证信息提供给陈德均,向陈德均转账支付办证费用18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2018年9月,余某某联系陈德均,并将其本人的办证信息提供给陈德均,通过马某某向陈德均转账支付办证费用42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13. 2017年5月,刘某己(另案处理)通过QQ群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将其本人的办证信息提供给陈德均,并转账支付办证费用22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14. 刘某庚(另案处理)通过QQ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于2017年将其本人的办证信息提供给陈德均,并通过其妻子何某某的银行账户向陈德均转账支付办证费用22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15. 罗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于2017年年底将其本人的办证信息提供给陈德均,并通过其妻子聂某某的银行账户向陈德均转账支付办证费用28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16. 谢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于2016年12月将其本人的办证信息提供给陈德均,并支付办证费用18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17. 2018年4月,被告人陈德均告知陈某甲(另案处理),其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后陈某甲向陈德均提供其本人的办证信息,并向陈德均支付办证费用20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18.2018年12月,缪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将其本人的办证信息提供给陈德均,并支付办证费用20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19. 2018年7月,周某甲(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将其本人的办证信息提供给陈德均,并支付办证费用15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20.2016年间,王某乙(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将自己的办证信息提供给陈德均,并通过其弟弟王某丙的银行转户向陈德均转账支付办证费用19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21.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于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将其本人的办证信息提供给陈德均,并支付办证费用20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22.古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得知被告人陈德均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2018年7月至8月期间,彭某某(另案处理)找古某某帮助其侄女谢某某(另案处理)办理医师资格证,彭某某提供了谢某某的办证信息后,向古某某支付办证费用30万元人民币,古某某向陈德均转账支付办证费用20万元人民币,陈德均成功为谢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

23. 2015年至2019年间,古某甲(另案处理)、叶某乙(另案处理)等37人在得知被告人陈德均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向陈德均提供办证所需信息,向陈德均支付办证费用共计731.85万元人民币,37人的医师资格证未办理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华为手机3部;2.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陶某某、罗某甲、古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陈德均的供述与辩解;5. 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德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均通过于某某为80人(含陈德均本人)办理医师资格证,其中成功办理43人共计44本医师资格证,未办理成功37人,收取办证费用共计16508499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陈德均在办理古某某、叶某甲等37人的证件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成功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陈德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德刚

                          检察官助理:李俊利

                            2020529

                          

附件:1.被告人陈德均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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