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陈德虎,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11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月24日被释放。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德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德虎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德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5时25分许,被告人陈德虎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大厦**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网吧151号机位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541元的黑色vivoX23手机盗走,并留作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德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德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德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德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德虎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_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