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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德香诈骗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德香,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64********,汉族,中专文化,职业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湖北省公安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德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决定延期15日。2020年3月23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23日本院决定延期15日。2020年6月3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3日本院决定延期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至2018 年期间,被告人陈德香利用国家推进农业机械更新和升级换代,对符合更新换代的购机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旧农机后发放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政策,通过伪造虚假转让协议将报废农机转让给未实际报废农机的购机人, 而后以购机人胡某甲、胡某乙、文某某、袁某某、魏某某、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肖某某、蒲某某、韩某某、周某某、汤某某、祝某某、段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范某某、罗某某、庹某某等20人的名义申领国家报废更新补贴,转入自己的个人帐户,占为己有。被告人陈德香骗取国家报废更新补贴共22起,涉案金额共计1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档案资料、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打款账户档案等书证;2.胡某甲、欧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德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香诈骗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德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万成

检察官助理:常磊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德香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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