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心恭,曾用名郭心恭,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77********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社**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心恭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心恭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间,被告人陈心恭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湖内社的房屋因政府建设需要被征收后,按照房屋征收协议,其获得集美区**安置房**号楼**室一套面积为122.67平方米的安置房(期房)。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陈心恭与陈某甲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将该套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陈某甲,并按照合同规定从陈某甲处取得购房款90万元。此后,被告人陈心恭为骗取他人钱款,隐瞒其已将上述安置房卖给陈某甲的事实,以该套房产为标的物,向多人行骗:
1.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陈心恭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安置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之后,被告人陈心恭从吴某某处骗得钱款23.2万元。
2.2015年2月5日,被告人陈心恭与被害人叶某某委托的代表人侯某某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安置房以90万元的价格卖给叶某某。之后,被告人陈心恭从叶某某处骗得钱款65万元。
3.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陈心恭与被害人吕某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将上述安置房以160万元的价格卖给吕某某。之后,被告人陈心恭从吕某某处共骗得钱款130万元。
被告人陈心恭在将上述房产一房多卖骗取他人钱款的事实败露,得知被害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其家属规劝,于2020年 1月13日从外地返回厦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心恭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交易明细、收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购房授权委托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侯某某、林某甲、鄢某某、林某乙、朱某某、赖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叶某某、吕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心恭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被告人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民事诉讼和执行法律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心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心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叶某某、吕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心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心恭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心恭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检 察 官:孙国柱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心恭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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