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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志军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陈志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天,2016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4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志军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街口,翻窗进入被害人林某某的“**批发部”,偷得人民币4000元和部分香烟。

二、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志军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老街上,翻窗进入被害人郭某某的“**副食百货门市”,偷得人民币1200元和部分香烟。

三、2020年1月24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志军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翻窗进入被害人杨某某的“**超市”,偷得人民币500元和部分香烟。

四、202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志军到毕节市七星关区**路,撬开卷闸门进入被害人赵某某的“**超市”,偷得人民币4000元和部分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志军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志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陈志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龙柏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志军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已装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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