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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志勇、黄杰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陈志勇,曾用名陈志高,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1********,汉族,高中文化,祁东县玉**街道**所职工,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路**巷**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杰,曾用名黄孜,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庙**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2月10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勇、黄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志勇、黄杰系吸毒人员,为赚取毒品供自己吸食,2020年6月期间,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陈志勇与同案人曹某某(在逃)一起从“毛二”(主体身份不详)处以700元的价格购得10粒麻古和1包冰毒,再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黄杰9粒麻古和1包冰毒;被告人黄杰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浩”(主体不详)8粒麻古和1包冰毒。

2、2020年6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陈志勇、曹某某从“毛二”处以450元的价格购得5粒麻古和1包冰毒,再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黄杰4粒麻古和1包冰毒;被告人黄杰拿到毒品后,将毒品全部交给了“黑子”(主体不详)。

3、2020年6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陈志勇、曹某某从“毛二”处以500元的价格购得10麻古,再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黄杰9粒麻古;被告人黄杰以550元的价格贩卖给“黑子”9粒麻古。

4、2020年6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陈志勇、曹某某从“毛二”处以500元的价格购得10粒麻古,再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黄杰9粒麻古;被告人黄杰拿到毒品后,将毒品全部交给了“浩”。

5、2020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陈志勇、曹某某从“毛二”处以700元的价格购得10粒麻古和1包冰毒,再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黄杰9粒麻古和1包冰毒;被告人黄杰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浩”8粒麻古和1包冰毒。

6、2020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陈志勇、曹某某从“毛二”处以500元的价格购得10粒麻古,再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黄杰9粒麻古。

7、2020年6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陈志勇、曹某某从“毛二”处以650元的价格购得5粒麻古和2包冰毒,再以65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黄杰4粒麻古和2包冰毒;被告人黄杰以650元的价格贩卖给“浩”3粒麻古和2包冰毒。

8、2020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志勇、曹某某从“毛二”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得19粒麻古,再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杰18粒麻古;被告人黄杰以1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唐某某16粒麻古。

2020年6月18日,侦查人员抓获陈志勇时,从其身上缴获了麻古疑似物58粒、冰毒疑似物1包,经称量,麻古疑似物重5.490克,冰毒疑似物重1.405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等;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志勇、黄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勇、黄杰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璐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志勇、黄杰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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