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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志华、李国良等4人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004号

被告人陈志华,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剑,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国良,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县**镇*村**组,暂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翠亨豪园6栋804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何维周,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县**镇**村**号,暂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翠亨豪园6栋804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小鹏,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暂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翠亨豪园6栋804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华、李国良、何维周、吴小鹏涉嫌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陈志华拉拢被告人李国良共同筹备实施“网络招嫖”诈骗活动,诈骗方法是先购买批量QQ号、微信号,使用“天下游”等软件将QQ号、微信号登陆地址修改为全国各地酒店附近,向附近的人发布网络招嫖信息,引诱被害人添加为好友,再以介绍卖淫为名,骗取被害人支付嫖资、交通费、体检费、保证金等各种费用,诈骗成功后将被害人拉入黑名单。

2019年3月8日开始,陈志华出资让李国良承租本市黄江镇翠亨豪园6栋804房作为作案场所,出资购买电脑、电话、电话卡等作案工具,下载编辑女性图片,制作诈骗话术语言,并先后拉拢被告人何维周、吴小鹏、李某某、何某某(后两人另案处理)加入诈骗组织,逐步完成诈骗活动准备工作。诈骗组织中,陈志华系组织负责人员,负责诈骗全面工作,包括提供资金、场所、工具,教导传授诈骗方法、更换定位方法,收取和分配诈骗所得资金;李国良系组织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管理何维周、吴小鹏等人开展诈骗活动,记录和汇报诈骗情况和参与具体诈骗业务,可获得个人诈骗数额约10%的分成;何维周系组织技术人员,专职负责使用“天下游”等软件更改QQ号、微信号登陆地址,可获得组织诈骗数额约6%的分成;吴小鹏、李某某、何某某系组织业务人员,负责使用网络聊天、电话语音方式与被害人进行“网络招嫖”聊天,引诱被害人支付费用,吴小鹏、李某某科获得个人诈骗数额约10%的分成,何某某可获得组织诈骗数额约10%的分成。

2019年5月起,陈志华、李国良等人组成上述诈骗组织,使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全国各地人员发布网络招嫖诈骗信息,诈骗安某某、方某某等被害人共约100名,诈骗所得共约26.73万元,其中2019年5月诈骗约15.83万元,2019年6月诈骗约10.9万元。

2019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黄江镇翠亨豪园6栋804房将李国良、何维周、吴小鹏、李某某、何某某抓获归案,并起获涉案电脑、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2019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将陈志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涉案电脑、手机、笔记本等物证,电脑、手机提取数据等鉴定意见,租赁合同等书证,QQ、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安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何某某等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志华、李国良、何维周、吴小鹏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华、李国良、何维周、吴小鹏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志华、李国良、何维周、吴小鹏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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