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陈志启,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启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陈志启向挂靠在深圳市**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被害人黄某甲处租赁闽C1****奔驰小型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万元),后于同年8月5日下午将该车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赌博、支付债务等。
2.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陈志启向永春县**镇**路**号**汽车贸易店被害人苏某某处租赁闽C5****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万元),后于同月8日晚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赌博、支付债务等。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苏某某。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陈志启在龙岩市拘留所被永春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扣押手机二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志启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借车协议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黄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志启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炳元
2020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志启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手机二部现暂扣于永春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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