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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志峰、韩友军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_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志峰,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建邺区**村**村**号**队。曾因吸毒,于2011年3月2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8月9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友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住盐城市亭湖区**路**村**区**栋**室。曾因吸毒,于2008年5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于2019年10月2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志海(绰号“猴哥”),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村**组**号,住盐城市亭湖区**园**号楼**室。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2年8月30日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9月1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9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峰、韩友军、郑志海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郑志海、韩友军欲至缅甸帮助“王某某”等人生产邻酮,后被告人韩友军伙同被告人陈志峰随郑志海至缅甸境内,被告人陈志峰考察原有设备后提出需重新购买设备并安装才能进行生产。三人回国后,由“王某某”等人出资,被告人郑志海、韩友军、陈志峰等人至山东购买真空泵、玻璃器皿等生产设备并物流发货,同时被告人陈志峰寻找邻酮生产流程图及技术员。后已物流发货的真空泵、真空罐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被告人陈志峰、韩友军、郑志海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关某某、廉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志峰、韩友军、郑志海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志峰、韩友军、郑志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峰、韩友军、郑志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较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峰、韩友军、郑志海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志峰、韩友军、郑志海共同故意实施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志峰、韩友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志峰、韩友军、郑志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峰、韩友军、郑志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丽明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志峰、韩友军现被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郑志海现被取保候审,住盐城市亭湖区**园**号楼**室(联系电话:1321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电子证据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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