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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志平开设赌场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陈志平, 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身份证号码3303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垄。被告人陈志平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志平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陈志平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志平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等人,租用南京市建邺区**公园**号门出口**区**中心**层商业用房,以百家乐方式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并形成了以被告人陈志平为首及王某某、汪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陈某甲(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组织架构清晰,分工明确,管理严格,由被告人陈志平发起并纠集了王某某、汪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等人对犯罪集团进行投资及领导;纠集了张某乙负责培训及管理赌场的荷官、监台等员工;纠集了陈某乙管理赌场码房及资金运转;由王某某纠集了陈某甲进行赌场的经营管理,并负责在该赌场冒充老板以便赌场被查处时顶包接受处理。在该犯罪集团中,由上述人员再纠集其他人员负责赌场的各个岗位,由码房工作人员负责收支赌资、发放兑换筹码、做账及报销等事务;由荷官负责在百家乐赌桌上发牌及收取、赔付筹码等事务;由监台负责在百家乐赌桌上监督荷官工作、防止赌客作弊及记录牌局情况等事务;由牌手负责将新扑克牌洗乱、装好备用等事务;由经纪人负责寻找赌客并带入赌场参赌等事务;由保安负责在赌场外围、监控室、入口等地看门放哨、维护赌场秩序等事务;由后勤人员负责采购、做饭、打扫等后勤保障事务。

2018年6月21日21时许,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查获多名赌场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7.85万元。后查实该赌场自2018年5月22日至6月20日期间共收取赌资1300万余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志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营业日报表、银行明细、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丙、赵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志平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提取的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平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平与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并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陈志平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持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志平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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