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志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5********,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地及住址武胜县**乡**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陈志强驾驶电瓶车经过武胜县沿口镇大桥桥头时,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川RR****长安面包车相碰撞。后被告人陈志强用拳头、脚踢打长安车驾驶员郭某某,用电瓶车副壳打郭某某头部、上身部位,用斑竹棒打郭某某的脸部、头部、身体等部位。郭某某被打伤后躲在过路的邹某某身后,陈志强用斑竹棒一起打过路的邹某某和郭某某。后将处理交通事故的辅警周某某抓伤。经鉴定,郭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七级;陈志强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陈志强于2019年7月22日日被公安机关在现场控制并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志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志强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志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建波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3. 证据目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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