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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志强盗窃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陈志强,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区付**-**-**号。因盗窃,于1992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1995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1996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百元;因盗窃,于1999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1年1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2003年10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林奕良,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7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8时7分许,被告人陈志强乘坐成都地铁1号线到达华西坝站时,趁被害人张某某下车之际,用携带的单肩包作掩护,从张某某左后裤兜内扒窃价值人民币1439元黑色“红米K30”型手机一部,陈志强扒窃得手后即被张某某发现并当场夺回手机。后张某某将陈志强控制并带至华西坝地铁站站台处,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陈志强抓获。被告人陈志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志强系累犯、被盗财物追回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志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谷祥

                                               检察官助理 冯宇飞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志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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