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陈志强(绰号“安神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4********,汉族,文盲,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盗窃,于2013年11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4日被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志强撬门进入被害人姚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号**办公室内,偷走3条硬壳七匹狼和14包硬壳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8元。
2.2020年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陈志强撬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路口附近的水果摊集装箱内,偷走两排香蕉,净重4.53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元。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3.2020年2月20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陈志强到被害人陈某甲管理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街**号的**寺内,偷走两个缘金箱,内有人民币1448.2元。经鉴定,两个缘金箱价值人民币1115元。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甲。
2020年2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志强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款收据复印件、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张某某、陈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志强的供述;4.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香烟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1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志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玲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志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