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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志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一部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陈志,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53********,汉族,小学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号。20204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8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7913日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92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0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0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31814时许,被告人陈志在韶关市武江区**路**园小区值班室值班时,与前来询问工资待遇问题的被害人邱某某发生口角争执。邱某某先用拳头殴打陈志,陈志与邱某某二人扭打约20秒,邱某某被陈志打倒在地致头部、腰部受伤,陈志被邱某某智殴打致头面部受伤。陈志随后拨打电话报警。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某的伤属轻伤一级,陈志的伤属轻微伤。

2020417日,被告人陈志与被害人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陈志向邱某某赔偿3500元,邱某某表示对陈志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志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洁

检察官助理:苏幸儿

20201023

附:

1.被告人陈志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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