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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志正、徐建德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222号

被告人陈志正,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广西壮自治区陆川县,住广东省广州市**路**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日止)。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

被告人徐建德,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0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渝北**泌尿专科门诊部经营负责人,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20年6月18日止)。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正、徐建德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10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陈志正、徐建德与他人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三路100号投资成立个体工商户渝北玛克吕某甲泌尿专科门诊部(以下简称“重庆玛克门诊”),经营者为吕某甲(已判刑)。在重庆玛克门诊成立前后,陈志正、徐建德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下,决定安装、设置非法无线电发射电台(以下简称“非法电台”),为重庆玛克门诊推广业务,播放男性生殖医疗广告。2016年3月左右,陈志正安排陈某甲、刘某甲(二人均已判刑)在重庆市各区县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租房,然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播放重庆玛克门诊的男性生殖医疗广告。其中,陈某甲负责联系购买电台及安排刘某甲等租房、安装非法电台等工作。2016年5月,吕某乙(已判刑)至重庆市,与陈某甲、刘某甲一起为重庆玛克门诊安装非法电台。2016年11月份开始,吕某甲负责监督陈某甲、刘某甲等人安装非法电台,并为重庆玛克门诊的非法电台安装及已经安装并正在使用的电台提供经费保障等。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上述人员租赁的位于重庆市各区县的房屋内查获非法电台20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28日,陈某甲、刘某甲租赁了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锦霞街66号仁有逸景小区1栋33-8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后吕某乙参与该非法电台的后期维护。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96.099MHZ上的输出功率为893.31W。

2.2016年3月31日,陈某甲、刘某甲租赁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东原D8公馆3幢32-16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后吕某乙参与该非法电台的后期维护。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88.902MHZ上的输出功率为788.86W。

3.2016年5月4日,陈某甲、刘某甲、吕某乙租赁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466号万科朗润11幢32-13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92.701MHZ上的输出功率为881.05W。

4.2016年6月9日,陈某甲、刘某甲、吕某乙租赁了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北城佳苑1-32-3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同年11月份吕某甲为租房提供经费保障。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98.300MHZ上的输出功率为881.05W。

5.2016年7月1日,陈某甲、刘某甲、吕某乙租赁了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香山美地5栋31-7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97.302MHZ上的输出功率为899.50W。

6.2016年9月3日,陈某甲、刘某甲、吕某乙租赁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香榭街晶蓝公馆C栋31-5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8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90.799MHZ上的输出功率为734.51W。

7.2016年9月20日,陈某甲、刘某甲、吕某乙租赁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0号D栋26-3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104.500MHZ上的输出功率为920.45W。

8.2016年10月5日,陈某甲、刘某甲、吕某乙租赁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金城国际2栋30-15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97.501MHZ上的输出功率为914.11W。

9.2016年10月6日,陈某甲、刘某甲、吕某乙租赁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富洲新城5栋32-8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102.299MHZ上的输出功率为970.51W。

10.2016年10月7日,陈某甲、刘某甲、吕某乙租赁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黄龙花园5栋3106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91.499MHZ上的输出功率为897.43W。

11.2016年11月1日,刘某甲、吕某乙、吕某甲租赁了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新开发区学府大道奥兰半岛小区8号楼30-3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97.200MHZ上的输出功率为903.65W。

12.2016年11月1日,刘某甲、吕某乙、吕某甲租赁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上城时代13幢29-1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90.400MHZ上的输出功率为859.01W。

13.2016年11月2日,刘某甲、吕某乙、吕某甲租赁了位于沙坪坝区诺丁阳光小区1-32-9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收音测试,该非法电台使用的频率为98.0MHZ。

14.2016年11月5日,刘某甲、吕某乙、吕某甲租赁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光华可乐小镇B区6幢30-3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99.101MHZ上的输出功率为957.19W。

15.2016年11月6日,刘某甲、吕某乙、吕某甲等租赁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协信城6-32-1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95.900MHZ上的输出功率为905.73W。

16.2016年11月6日,刘某甲、吕某乙、吕某甲等租赁了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步行街翡翠公寓21-10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93.300MHZ上的输出功率为916.22W。

17.2016年11月7日,刘某甲、吕某乙、吕某甲等租赁了位于重庆市铜梁区龙城壹号5栋28-4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98.500MHZ上的输出功率为931.11W。

18.2016年11月16日,刘某甲、吕某乙、吕某甲等租赁了位于重庆市大学城龙湖U城9组团3栋3210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87.499MHZ上的输出功率为887.16W。

19.2016年11月19日,刘某甲、吕某乙、吕某甲等租赁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国际社区观园一期7栋32-4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97.200MHZ上的输出功率为922.57W。

20.2016年11月19日,刘某甲、吕某乙、吕某甲等租赁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欧麓花园依云郡52栋27-8的房屋,随后在房间内安装非法电台一台。经检测,该设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在测试频点104.800MHZ上的输出功率为845.28W。

另经查明,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志正伙同陈某乙、吴某甲、邓某某、陈某丙、韦某甲、刘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刘某丙、罗某某、陈某丁、向某某、吴某某、王某甲(上述14人均已判刑)及胡某某、王某乙、窦某某、陈某戊、刘某丁、陈某己、沈某某、邱某某、陈某庚、吕某丙、韦某乙(上述11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下,分别在湖北省武汉市各地为武汉军都综合门诊部(以下简称“武汉军都门诊”)、武汉玛克综合门诊(以下简称“武汉玛克门诊”)、武汉汉士综合门诊(以下简称“武汉汉士门诊”)、武汉美克耳鼻喉专科医院(以下简称“武汉美克医院”)设置非法电台共计27台,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播放各自门诊广告招揽客户。其中,陈志正指使陈某乙购买无线电发射装置后,发货到上述门诊,并安排韦某甲、陈某丙收货,二人收货后即组织周某甲、周某乙、刘某丙、陈某丁、罗某某等人安装。其具体安装、播放非法电台的事实如下:

一、武汉军都门诊安装、播放非法电台的事实

2016年,被告人陈志正与邓某某系武汉军都门诊合伙人,胡某某任总经理。为提高营业利润,陈志正、邓某某、胡某某商议后由陈志正从武汉军都门诊账户中以推广费的名义出资,指使陈某乙购买电台设备并发货到武汉军都门诊。随后,胡某某通知安装人员陈某丙、韦某甲收货,由陈某丙、韦某甲安排沈某某、邱某某、陈某庚、吕某丙等人共同租房、安装并调试、播放非法电台,邓某某负责租房和监听非法电台播放效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租房费、电费、车费等相关费用由胡某某签字后在武汉军都门诊报销,上述安装人员的工资、提成由武汉军都门诊发放,且相关开销每月均以财务报表的形式上报各股东知悉。具体安装人员和地点如下:

1、2016年4月1日,陈某丙使用姓名为“邹怡康”的假身份证租赁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居名爵A座1单元2804室后,伙同沈某某等人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101.5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94瓦,覆盖范围3350平方千米。

2、2016年4月12日,陈某丙伙同沈某某等人使用姓名为“陈小刀”的假身份证租赁武汉市熊家咀八一花园E5栋3302室后,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95.3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88瓦,覆盖范围3000平方千米。

3、2016年4月,陈某丙使用姓名为“邹怡康”的假身份证租赁武汉市新洲阳逻保利圆梦城3区5栋1单元3302室后,伙同沈某某等人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99.6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89瓦,覆盖范围2640平方千米。

4、陈某丙伙同沈某某等人在武汉市庙山梅南山居G1栋2304室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100.2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88瓦,覆盖范围3000平方千米。

5、陈某丙伙同沈某某等人在武汉市港东名居6栋1单元3402室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89.8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98瓦,覆盖范围3400平方千米。

6、邓某某、韦某甲租赁武汉市沿海赛洛城C69栋1单元3001室后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106.7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88瓦,覆盖范围3200平方千米。

7、2015年12月2日,陈某丙使用姓名为“刘华”的假身份证租赁武汉市楚天都市金园6栋1单元3104室后,伙同沈某某等人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90.9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78瓦,覆盖范围3200平方千米。

8、陈某丙伙同沈某某等人在武汉市领秀城1栋2单元3104室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98.7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1000瓦,覆盖范围4000平方千米。

二、武汉玛克门诊安装、播放非法电台的事实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志正与吴某甲、邓某某共同投资武汉玛克门诊成为合伙人,陈志正按出资比例通过陈某丙为挂名合伙人实际控制合伙事务,每月支付给陈某丙挂名费人民币3000元,并安排吴某某担任总经理,负责门诊管理工作。吴某某安排刘某乙担任其助理,负责后勤购及财务报销审核等工作。为提高营业利润,武汉玛克门诊合伙人及高管商议后,由陈志正从武汉玛克门诊账户中以推广费的名义出资,指使陈某乙购买电台设备并发货到武汉玛克门诊。随后,吴某某通知韦某甲收货,由韦某甲安排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共同租房、安装并调试、播放非法电台,邓某某负责租房并监听非法电台播放效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租房费用、电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吴某某或刘某乙签字后在武汉玛克门诊报销,上述安装人员的工资、提成由武汉玛克门诊发放,且相关开销每月均以财务报表的形式在门诊微信群等处上报各股东知悉。具体安装人员和地点如下:

1、2017年3月,武汉军都门诊因违规被曝光停业后,陈志正将位于武汉市庙山梅南山居G1栋2304室非法电台1台、港东名居6栋1单元3402室非法电台1台、沿海赛洛城C69栋1单元3001室非法电台1台、楚天都市金园6栋1单元3104室非法电台1台、领秀城1栋2单元3104室非法电台1台作价入股武汉玛克门诊,并安排陈某丙将上述房间钥匙交给韦某甲后换播武汉玛克门诊广告。

2、2017年4月17日,韦某甲使用姓名为“陈聪”的假身份证租赁武汉市美联奥林匹克花园10栋1单元3002室后,伙同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92.2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98瓦,覆盖范围3000平方千米。

3、2017年4月13日,韦某甲使用姓名为“陈聪”的假身份证租赁武汉市人信城12栋1单元3104室后,伙同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92.2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1000瓦,覆盖范围2100平方千米。

4、韦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在武汉市鸿城家园5栋1单元3001室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100.5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98瓦,覆盖范围3200平方千米,

5、2017年2月19日,韦某甲使用姓名为“周信”的假身份证租赁武汉市金地澜菲溪岸E11栋3202室后,伙同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98.0MH7.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88瓦,覆盖范围3200平方千米.

6、2017年3月5日,韦某甲使用姓名为“周信”的假身份证租赁武汉市十大家世纪城4栋2单元3101室后,伙同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面率103.5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98瓦,覆盖范围3200平方千米。

7、2017年5月25日,吴某甲使用“方世辉”的假身份证租赁武汉市星悦城一期4栋1单元3302室和金地澜菲溪岸小区一套房,在和邓某某商议后从陈志正处通过陈某乙购买两台电台设备并发货到武汉玛克门诊。邓某某收货后将该两台电台设备开车运至武汉市星悦城附近准备安装时被抓获。

三、武汉汉士门诊安装、播放非法电台的事实

2016年12月,王某乙从谢某某处购得武汉益康癫痫病专科门诊部后改名为武汉汉士门诊,窦某某任武汉汉士门诊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陈志正安排陈某乙购买电台设备并发货到武汉汉士门诊,陈某丙、刘某丙、陈某丁、罗某某、陈某庚、陈某戊、刘某丁、陈某己等人为武汉汉士门诊安装非法电台播放广告.招揽客户。具体安装人员和地点如下:

1、2017年3月21日,陈某丙使用姓名为“陈伟兵”的假身份证租赁武汉市融侨华府6栋3308室后,伙同刘某丙、陈某丁、罗某某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100.5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卯瓦,覆盖范围3400平方千米。

2、刘某丙租赁武汉市天祥尚府2栋1单元3402室后,伙同陈某丙、陈某丁、罗某某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96.8仙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88瓦,覆盖范围3400平方千米。

3、陈某丙、刘某丙、陈某丁、罗某某在武汉市统建同安家园56栋1单元3402室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100.5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88瓦,覆盖范围3400平方千米。

4、陈某丙、陈某庚在武汉市竹叶海家园2栋2803室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95.2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88瓦,覆盖范围3000平方千米。

5、陈某戊、刘某丁、陈某己在武汉市盛世家园18栋3003室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100.5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98瓦,覆盖范围3400平方千米。

6、陈某戊、刘某丁、陈某己在武汉市光谷世界城尚都1栋3010室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100.5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98瓦,覆盖范围3200平方千米。

四、武汉美克医院安装、播放非法电台的事实

2016年8月,被告人陈志正安排吴某某作为前期筹备负责人着手设立武汉美克医院,吴某某遂安排刘某乙担任挂名投资人,每月支付其挂名费人民币2000元。2017年2月17日,陈志正、向某某、王某某合伙投资设立武汉美克医院。为提高营业利润,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吴某某受陈志正指使联系陈某乙购买非法电台事宜,并提供收货地址通知安装人员韦某甲收货,由韦某甲安排周某甲、周某乙共同在武汉玛克门诊已安装非法电台的房间内加装非法电台,用以播放武汉美克医院广告。具体安装人员和地点如下:

1、韦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在武汉市庙山梅南山居G1栋2304室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95.9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98瓦,覆盖范围3000平方千米。

2、韦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在武汉市楚天都市金园6栋1单元3104室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94.6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98瓦,覆盖范围3200平方千米。

3、韦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在武汉市领秀城1栋2单元3104室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100.5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96瓦,覆盖范围4000平方千米。

4、韦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在武汉市人信城12栋1单元3104室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100.5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96瓦,覆盖范围2100平方千米。

5、韦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在武汉市金地澜菲溪岸E11栋3202室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101.2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98瓦,覆盖范围3200平方千米。

6、韦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在武汉市沿海赛洛城C69栋1单元3001室安装、播放非法电台1台。经鉴定,该设备非法使用频率101.5MHz广播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978瓦,覆盖范围3200平方千米。

2017年4月19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将被告人徐建德捉获归案,同年6月3日,公安民警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将被告人陈志正捉获归案,其后二人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刑。2019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将正在服刑的陈志正、徐建德从重庆市长康监狱押解到案,陈志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租房合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表、申请书、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经纪合同、收条、收据、营业执照、工资表、账目表、护士治疗话务员提成单、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单、干扰检测报告、涉案电台查获材料、非法电台检测函、关于非法调频广播电台检测定位的情况说明、关于重庆市广播频率使用情况的说明、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说明、武汉益康癫痫病专科门诊部转让合同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挂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协议、武汉美克耳鼻喉医院合作协议、武汉玛克门诊合伙协议、资金申请表、货运单单号、到案经过、办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

3.证人陈某甲、吕某甲、刘某甲、吕某乙、陈某辛、夏某某、刘某丙等49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志正、徐建德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发射设备仿真计算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武汉市信息中心无线电监测部送检设备功能意见书;

6.提取、清点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正、徐建德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正、徐建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志正、徐建德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判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志正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七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建德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平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志正、徐建德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3.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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