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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志海盗窃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陈志海,男,196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泗洪县******号,无固定住所。被告人陈志海曾因盗窃,于2004年10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又因盗窃,于2005年8月26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盗窃,于2007年6月7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志海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秦某某、高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志海,听取了被告人陈志海及其值班律师张翰中、被害人秦某某、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志海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陈志海在泗洪县青阳街道老公安局汽运宿舍楼、老湖西商场、淮北花园小区等地,盗窃作案6起,窃得电动自行车6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5089.8元。 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志海在泗洪县**街道**宿舍楼一楼梯口处,窃得被害人秦某某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19元。 

2.2019年8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志海在泗洪县青阳街道老湖西商场内一居民住宅楼楼梯口处,窃得被害人高某某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3.2019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志海在泗洪县南阳镇老湖西商场内一居民住宅楼楼梯口处,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

4.2019年8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志海在泗洪县青阳街道老交通巷一宿舍楼楼梯口处,窃得被害人卜某某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案发后,被盗电瓶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卜某某。

5.2020年1月2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志海在泗洪县**街道**花园**栋**单元楼梯口处,窃得被害人程某某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54元。

6.2020年1月2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志海在泗洪县**街道**小区南侧生资宿舍楼楼梯口处,窃得被害人许某某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16.8元 。

另查明,被告人陈志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志海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志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志海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陈志海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志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汤辉

(院印)

2020年911

附件:

1.被告人陈志海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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