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志裕,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及住所永春县**镇**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裕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至14日间,被告人陈志裕在其家中利用微信通过陈某甲(已判刑)接受陈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等人投注六合彩,数额计人民币158930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陈志裕被永春县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簿册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志裕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志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裕利用地下“六合彩”特码组织竞猜对赌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裕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志裕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炳元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志裕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簿册一本现暂扣于永春县公安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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