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8〕29号
被告人陈忠有,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忠有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11月17日将本案报到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陈忠有与杨某某、卯某某(以上二人均已起诉)、朱某甲、孔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五人在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吧楼下一奶茶店内喝奶茶,因朱某甲扔奶茶杯时差点砸到路过的被害人刘某甲而与刘发生争吵。刘某甲遂打电话让其朋友刘某乙过来,期间朱某乙(已起诉)与朱某丙、谢某某(二人另案处理)路过奶茶店,朱某甲即以有人要打其为由,要求三人在现场等候。后朱某甲与刘某甲继续争吵并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朱某甲要求在场人员帮其一起殴打被害人刘某甲,陈忠有、杨某某、卯某某等人即上前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刘某甲,朱某乙则从地上捡起两块半截砖头砸打刘某甲,其中一块砸中被害人刘某甲的头部,另一块砸中刘的背部。被害人刘某甲被打后躺在地上,陈忠有等八人遂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刘某甲被送往惠州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刘某甲符合生前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17年8月22日,民警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湾畔附近抓获陈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有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威
2018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忠有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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