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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忠雷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陈忠雷,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忠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忠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陈忠雷于2020年5月13日凌晨,进入惠阳区**街道办**小区,看到**楼房有管道,顺着管道爬至二楼从一窗户进入**房,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家中酒柜里的二条中华香烟,二瓶洋酒(一条软中华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一瓶六斤装轩尼诗洋酒、一瓶六斤装路易老爷洋酒)及二十瓶七两装洋酒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5日,公安机关于惠州市大亚湾区**路**村**公寓**房将被告人陈忠雷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陈忠雷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忠雷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运强

2020年8月14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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