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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怀卫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陈怀卫,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办事处**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5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怀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陈怀卫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室被害人唐某某住处,窃取银色天王牌手表一支(价值无法鉴定)。 

2019年12月5日9时许,被告人陈怀卫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巷**号**室被害人于某某住处,窃取玉石项链一条、翡翠挂坠一条(价格均无法鉴定)和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338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财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情况说明、铁路旅客订票信息、旅客住宿信息、人脸比对信息、接受证据清单、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怀卫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怀卫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怀卫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多多

2020年4月3日

附:

被告人陈怀卫现羁押在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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