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怕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65********,黎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怕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怕成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刘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其酒后从家里驾驶电动车并持一把砍山刀到**镇**村吉某甲家中找刘某某。陈怕成到吉某甲家时发现刘某某正躺在门前的网状摇篮里休息,其直接上前挥刀砍向刘某某的鼻梁。刘某某被砍后起身逃跑。起身过程中,陈怕成再次挥刀砍向刘某某肩膀,并持刀沿着马路继续追砍刘某某,后被张某甲制止。
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陈怕成的伤情进行鉴定:刘某某鼻部中段至右侧颧弓处瘢痕,评定为重伤二级;刘某某双侧鼻骨开房性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左侧上颌骨前壁骨折、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某左侧肩部瘢痕,评定为轻微伤;陈怕成右尺骨陈旧性骨折并畸形愈合,评定为轻伤一级;陈怕成颅顶部瘢痕、左侧眉间处挫擦伤、双眼挫伤、左大腿上端外侧擦伤、右膝关节前侧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山刀1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昌江县不予收押通知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扣押决书及清单、住院病历及票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
3.证人张某甲、吉某甲、张某乙、吉某乙、吉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怕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怕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怕成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持管制刀具作案及被害人的伤情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怕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耀明
书 记 员 尹江娜
2020年9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陈怕成现被取保候审其处所;
2.案卷材料壹册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工具砍山刀壹把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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