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Z467号
被告人陈思存,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赵庙镇**村委会**村**号,现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和庄村出租房。2000年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7月3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为假释,2014年8月1日离监,假释考验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2020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思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思存伙同贾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银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前往淮北市濉溪县沱河东路南湖水岸**小区建设工地,盗窃30个钢扣。经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钢扣价值为117元。
2、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思存伙同贾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银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前往淮北市濉溪县沱河东路南湖水岸**小区建设工地,盗窃钢扣120余个。当日两人将两次盗窃的150余个钢扣以535元左右价格卖给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开渠路铁道口西侧路北废品收购站。经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钢扣价值为468元。
3、2020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思存伙同贾某某(另处)驾驶一辆银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前往淮北市杜集区人民医院搬迁项目工地,盗窃钢扣2050余个。当日两人将盗窃的钢扣以6100元价格卖给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开渠路铁道口西侧路北废品收购站。经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钢扣价值为6530元。
4、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思存伙同贾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银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前往安徽**有限公司在建工地,盗窃钢扣180余个,当日两人将盗窃的钢扣以5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开渠路铁道口西侧路北废品收购站。经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钢扣价值为576元。
5、2020年9月5日夜里,被告人陈思存伙同贾某某驾驶一辆银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到淮北**大学在建工地,在工地东北角附近发现地上散落不少钢扣,二人随后盗窃29个钢扣。经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钢扣价值为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思存的户籍、前科情况等书证;
1. 证人张某某、苏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陈某某、郝某某、黄某某、耿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陈思存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笔录、图、照片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思存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思存现羁押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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